昨日報載,東莞年票征收率僅有3成,東莞超百萬車主拖欠甚至拒絕繳納這一費用。而大多數車主遲遲不願繳費年票與對年票收取合法合理性不無關係。18日,東莞市政府組織多家媒體進行集中採訪,首次直面東莞年票收取的合法性問題。據東莞市法制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年票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合法依規。東莞法制局組織的律師團隊也表示,對於合法收費的年票,車主逾期不繳納和拖欠車輛違章罰款一樣,相關部門非訴執行是合法的。對這個回答,筆者覺得有值得辨析的地方。
  這位官方律師雖然認為,“征收年票費是對收費公路征收通行費的一種變通方法,而不是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但卻否認違反“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於‘今後,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等規定。”
  既然是“對收費公路征收通行費的一種變通方法”,年票費就是收費公路的一種收費,它應該服從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其第二十七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這種變通的征收通行費的方法,難道不是屬於“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嗎?對其實行“非訴執行”,難道不屬於“強行收取”嗎?以前利用不繳交,就過不了年審,難道不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收取嗎?你在年票繳交地點,有沒有設置登載收費公路“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我不走這些收費公路,你強行要我繳納年票,難道不是“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嗎?這種種行為,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早就預計到並特別指出了。
  鄰近的深圳市就是一個沒有普通收費公路的城市,東莞不去爭取成為第二個“沒有普通收費公路的城市”,卻強調“年票收費合法依規”,進而打算“非訴執行”,不應該反思嗎?在珠三角九市年票互認的今天,我要是東莞人,說不准就會到深圳去買車。我看你怎麼“非訴執行”!
  (作者是省政府參事)
  王則楚  (原標題:年票合法性果真不容置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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