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住戶起訴樓上的住戶,說樓上住戶裝修後,樓下洗手間、廁所、廚房天花板漏水,起訴要求整改等。但樓上的住戶卻說,沒有證據證明漏水是由其造成的,不應賠償。
  這種沒查出漏水原因的如何認定責任?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未經鑒定,但根據作為被告的樓上住戶裝修等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判定漏水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漏水不是由其引起,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應立即整改,終止洗手間、廁所、廚房漏水。
  樓下起訴樓上漏水,
  樓上稱無依據
  曹先生說,他們一家住在青羊區某小區的4樓。兩年前,他們家樓上的一套房子轉賣出去,在新業主進行裝修後,他家洗手間、廁所、廚房天花板便開始漏水。
  曹先生將情況反映給樓上後,對方當時即作出承諾:裝修好後,將曹先生的房子重新粉刷。然而,樓上裝修結束後,不僅未兌現承諾,漏水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
  曹先生說,起訴前,他多次聯繫被告,但對方一拖再拖。社區及社區民警也曾就糾紛進行調解,但是樓上始終拒絕配合。最終,曹先生將樓上鄰居告上了青羊區法院。
  在庭審中,鄰居稱,他購買房屋後,裝修還沒有開始,曹先生就反映漏水,漏水不是他們引起的。而且糾紛期間,有關人員都去看過,一直沒有確定漏水原因,裝修工說漏水可能是主水管的原因,原告把漏水原因全部推給被告沒有依據。
  法院:
  以生活常理認定漏水因樓上引起
  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房屋長期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及財產損失,依據我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被告應負有停止侵害、修繕原告房屋,賠償原告損失的義務。被告所述原告房屋漏水並非由被告造成,未提供相關的證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整改,終止洗手間、廁所、廚房漏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辦案法官解釋,該案雖未經鑒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由此,對一些因房屋裝修或使用不當導致牆面滲漏水、當事人要求予以修複的相鄰關係糾紛案件,只要有相鄰方裝修或使用不當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證明管道本身存在問題,可不必進行鑒定,直接推斷相鄰一方的損失與另一方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對此,四川法奧律師事務所李福建律師認為,通過常理判斷,比如查看漏水的走向等,一般人認為存在因果關係的,即可以作出認定。即便不存在裝修等情況,只要有損害事實存在,根據上述常理也可進行認定。另外,原告方應保留好對方裝修、漏水情況等照片證據,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也應以證據保留。比如,本案中被告曾承諾給原告粉刷房屋,這可以視為其對自己侵害行為的承認。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原標題:根據日常經驗推定法院判樓上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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